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升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借助计算机、网络等工具对设备全流程动态管理。实验技术员需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提升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请与购置
第四条 在学校发展规划指导下,各单位依据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教学、科研、创新创业教育等实际需求,按规定时限上报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与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由教务处论证需求性,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条件及参数,报校长办公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纳入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预算。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购置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相关单位须事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预算调整程序调整后执行新计划。
第六条 依据学校物资采购办法规定,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各单位按要求填写《烟台理工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申请表》《烟台理工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购置前须开展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建设效益评估。总价5万以下的,由教研室、实验指导老师进行论证;5-10万元的,由学院领导、教研室、实验指导老师论证;10-20万元的,由学院领导、专家委员会、教研室、实验指导老师论证;20万以上的,由校领导、校外学科专家、学院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论证。
第三章 安装、验收与入库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同使用单位做好场地、水、电等基础环境准备,采购单位依照合同协调企业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招采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
(二)以供货合同、装箱单为依据,核对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
(三)核查随机资料(说明书、教学指导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是否齐全、符合合同要求。
(四)严格按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开展技术参数测试,完成相关培训,确认技术指标、性能达到合同要求及教学需求。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需如实记录。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报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及时建账管理。项目结束后,采购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单位在《烟台理工学院项目完工验收表》签字确认,采购单位凭此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入账,财务处依据发票、入账凭证付款。
第十二条 单价800元以下、无法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不单独立账,对主体设备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监督管理,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维修保养及耗材管理的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申购、建账管理和清查等资产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使用、处置;
(四)保障本单位仪器设备科学使用、维护维修保养。
(五)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老师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学生实验前,经实验技术员验证合格方可上机。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明确保管人、技术负责人、操作人员,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开放共享。对使用效率低的,实验实训中心有权合理调配。
第十七条 确保仪器设备精度性能,严格按精度分级使用,定期检验、检定、计量、标定。设备故障及时上报,普通仪器设
备维修,报实验中心审批后维修;总价5万元以上的,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确认后,组织使用单位维护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维修外不得拆卸。确需拆卸的,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大型仪器设备严禁自行拆改、解体。
第十九条 教育部明确的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应单独建档,对使用、维修、保养等做好详细记录。设备由专业实验技术员操作,其他人员须在指导下操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及时报实验实训中心。设备借出须办理借用审批,按期归还。
第五章 维修与耗材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专人负责、预防为主、经常保养、及时检修”原则。按操作规程例行保养(外部清洁、润滑、紧固和外观检查等)。特殊仪器按说明书、用专用材料维护。对环境要求高的设备,定期检查使用、存放环境,做好防尘、调温、去湿、防腐蚀、防虫、防震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验设备,确保综合完好率达98%以上。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能力、工具不足时及时上报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终止实验,带电设备切断电源,详细记录故障信息(时间、起因、现象等),严禁擅自拆卸、改造,及时报实验室技术员。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因自然损坏、使用不当失效或性能下降的,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的,实验技术员可自行维修或通过采购人员联系厂家售后;过保需付费修期的,及时联系企业并报学校,审核后维修。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员定期检查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查看系统文件、软件变动,定期测试、杀毒。严禁安装与教学无关软件、未经验证的实验教学软件。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员积极参与实验教学,了解实验教学动态,及时申报、补充实验耗材,服务教学。
第二十七条 耗材实行“统一申购、统一发放,谁领取、谁记录”原则。实验技术员按要求建立耗材记录本,完善入库、领用、使用、回收记录,确保及时、准确、账物相符。耗材摆放要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
第六章 报损、报废与回收
第二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高、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报废:
(一)技术落后、质量差、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质量要求,
属淘汰且无法继续使用。
(二)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精度性能严重下降,无修理价值。
(三)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50%。
(四)属国家管理部门规定须报废的。
(五)须移地但不无法迁移,或继续使用可能引发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报废申请单,按流程逐级上报,依资产管理程序执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集中回收,各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不得将多余积压、能修复的设备做报废处理。按废旧利用原则,对可利用单机、附件优先拆、修、改、捐赠,物尽其用;无利用价值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废处置,残值上缴财务处。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烟台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烟台理工学院
2025年9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