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章制度7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资产清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保证我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根据上级有关资产清查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产清查核实范围
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200元--800元之间的低值仪器设备品以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清查的范围。
二、资产清查核实原则
1.“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原则。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按照院领导和董事会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由资产部和财务部牵头成立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参加的资产清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分若干小组,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并将清查结果与《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帐目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2.“实物盘点与账物核查相结合”原则。
资产清查要逐单位进行,做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方式,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最终实现不重不漏,账物相符。
3.“全面清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
对学院现有资产的清查要全面、彻底, 对价值量大、属于重点单位的资产进行重点清查,提高清查核实工作的质量。对人员变动尤其是调出、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退休、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盘点清查,若有损坏、丢失,按照《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4.“保证清查真实全面”原则。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查出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情况,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资产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处置,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做到账账、账物、账表相符。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全面。
三、资产清查核实要求
1.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要依据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要做到一项不漏。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借出的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对清查出的未入帐的捐赠物资,有捐赠价格的按价格登记,无法确定价格的,按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登记入账,无市场价格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估价入账。
4.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5.对清查出闲置不用的资产,要查明购置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