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章制度5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我院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心,根据《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定
(一)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物资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6.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 下列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物资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处理原则
(一)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汲取教训,提高认识。
(二)对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损坏、丢失物资设备(含低值品)的,按以下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修复后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四)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金额:1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年以内的按原值90%计算;3年以内按原值80%计算;4~5年按原值50%计算;5年以上按原值20%计算。
(五)对低值品的损坏、丢失,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六)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物资设备的,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物资设备的原值赔偿。
三、处理程序
(一) 一旦发生物资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时上报资产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
(二) 一般物资设备发生损坏后,资产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作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资产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鉴定。
(三) 损坏物资设备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资产部协同财务部依据专家鉴定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 损坏的固定资产,有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部提出报修,修复后继续使用。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按报废流程办理固定资产报废销帐手续。
四、 赔偿方法
(一) 若以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单位和资产部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二) 若以现金赔偿,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赔偿。
(三) 对拖延赔偿的,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赔偿的,属于学院教职工的由财务部从工资中扣缴。学生若在毕业前仍不缴纳的,可扣发毕业证书。
(四)赔偿费用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