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文),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涵盖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
产管理;达不到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单价的确定;2、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4、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统筹固定资产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各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使用《烟台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
(三)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及验收;
(四)按十七大类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定期与学校财务
处核对资产账目,确保账账一致;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借用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负责资产数据汇总统计;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日常使用与管理责任,应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通过购置、建设、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十七大类建立账目,通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十七)无形资产。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增建的,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者提供凭据或同类物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时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价值。
(一)国家规定需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指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导致资产数量、价值增加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需求及经费
预算,充分论证后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四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采购。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等,成立专家专题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小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建立法律咨询机制,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开展实物、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应按合同条款向责任人退货、索赔;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核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与合同是否一致;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开展质量、性能试验,确认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及使用需求;
(四)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应如实按规定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信息。进口仪器设备还需填写外文名称、外币金额及合同号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大型贵重、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定期对使用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文件资料,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资产时应勘验,出租出借收入需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使用检查、考核制度,优化资产组合与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利用率。对同类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资产及时调配,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更: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资产变更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因退休、调出、辞职等离开学校前,需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管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应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资产账目交接。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改变,由资产管理员提交变更申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年底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各单位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资产查明原因后上报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交处置申请,启动处置流程;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使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五)财务处审核;
(六)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七)按学校治理结构,需校长、董事会审批的依次报批;
(八)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批复统一处置。各单位未经审批,无权处置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烟台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严禁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三十条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烟台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系统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账,负责登记建账、归口审核、验收单和资产标签打印。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
(二)财务处负责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的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单。
(三)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分户账目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做好在用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