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意识,根据《烟台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定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行为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及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的;
2.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5.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下列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损失的;
3.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处理原则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增强认识。
(二)对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含低值品)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修复后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四)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金额:一年以内按原值计算;二年以内的按原值80%计算;三年以内按原值70%计算;四年以内按原值60%计算:五年及5年以上按原值50%计算。
(五)对于低值品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六)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的情况,均按资产的原值赔偿。
(七)外借资产造成损坏、丢失的情况,由借出单位负责协调借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三、处理程序
(一)一旦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时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上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二)资产发生损坏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当对资产的损
坏情况作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鉴定。
(三)损坏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损坏经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同财务处依据专家鉴定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依次报学校主管领导初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赔偿方法
(一)若以实物赔偿,实物必须经使用单位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二)若以现金赔偿,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赔偿。
(三)对拖延赔偿的,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赔偿款项。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核查赔偿款项的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相关部门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赔偿的,属于学校教职工的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属于学生的,学生需要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缴清赔偿款,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对于拒不赔偿且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赔偿费用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烟台理工学院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