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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2年04月01日 00:00  点击:[]

资产管理规章制度3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字[1999]80号文《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2、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4、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帐,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各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

第六条 资产部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 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 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定期与学院财务部核对资产总额,保持固定资产总帐与固定资产资金总帐一致;

(五) 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 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根据我院特点,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部、图书馆、学工部负责本部门新购置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

(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所管辖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工作和新购置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

(二)后勤部负责所管辖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等的管理工作和新购置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

(三) 图书馆负责管辖的学院图书资料(包括各单位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管理工作和新购置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

(四) 学工部负责所管辖的学生宿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新购置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

(五)学院其他部门新购资产的录入及提报工作由资产部协助完成。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责任心强的人担当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凡学院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各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学院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十六大类设置分类账,通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十六大类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 图书; (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 家具;(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需要及经费预算,各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题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帐。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查看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验收合格,使用单位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九条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资产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利用率。对同类固定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部会同管理使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部和管理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资产账簿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退休、调出、辞职等原因在离开学院前必须向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所管理使用的全部资产。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向资产部申报并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年末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以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 六 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资产部审核。

(四) 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五) 院长审批。

(六) 董事会审批。

(七)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八)学院各单位不经资产部批准,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账簿。

(一) 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资金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定期与资产部进行账目核对,保证帐账相符。

(二) 资产部负责固定资产归口审核,登记建账。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资产标签打印,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 各使用单位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定期核对帐、物,保证帐帐、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按《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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